
新聞詳情
理士12V蓄電池UPS電源蓄電池
理士蓄電池蓄電池核對性充放電的辦法
全容量放電用I10電流〈10小時放電率〉停止放電(電流值見表四),當蓄電池組端電壓降落到1.8V×N時,中止放電。如第一次放電達不到額定容量的100%,應隔1-2小時后,用I10電 流停止恒流限壓充電→恒壓充電→浮充電,重復放充2—3次,蓄電池組容量可得到恢復,蓄電池存在的缺陷也能找出和處置。
若經過3次全核對性放充電,蓄電池組容量均達不到額定容量的80%以下,可以為此組閥控蓄電池運用年限已到,應布置改換。如在3次中的任一次放電容量到達額定容量的80%,則充足電 后,轉入恒壓浮充電運轉。
在放電過程中,當任一只及以上電池電壓到達放電終止電壓時,應中止放電。
在停止全容量放電后,應馬上對蓄電池停止充電,以防極板酸化
核對性充放電的請求
放電過程中,每小時要記載一次放電電流、單只電池電壓、整組全電壓、溫度等數據,并依照規則的格式做好各項記載;當放電接近終了時,要不時的抽測蓄電池電壓的降落狀況,特別是 對某幾個電壓早趨于降落的電池要特別關注。
呈現個別落后蓄電池后,要撤除,接著放,留意調整整組終止電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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